多位法学界专家呼吁,当前我国应尽快出台政策,修订有关法规,鼓励国内私人资本在以BOT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时享有与外国投资者同样的权利。
BOT是指政府将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权授予私营项目公司行使,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本需要量小、投资收益有保障等众多优点。
长期以来,我国基础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出资;二是通过向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和发行建设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两种方式都使政府不可避免地背负沉重的财政负担。
与国外情况不同的是,在我国的实践中,BOT投资方式一直被定义为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国内民间资本被排除在外。这在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文件中可见端倪,如1995年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原电力部、交通部分别发布的有关吸引外商进行BOT方式投资的通知,以及国务院于2000年底发布的关于在西部大开发中以BOT方式利用外资的通知,都没有给予国内民间资金应有的平等地位。
“这种融资范围的限制,导致我国很多中小型项目吸引外资比较困难。”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佘孟孝说。中国过去利用BOT方式兴建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深圳沙头角电厂B厂、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广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东线高速公路等,都是引进外资建设成的。
佘孟孝在接受新华社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排斥国内民间资本,一味地吸引外资,会对国内的资金产生“挤出效应”,使国内资金丧失投资的良机。这样,将会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内资金加入“游资”的行列,循环在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上,助长“泡沫经济”。
他认为,事实上,目前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已具备了参与BOT方式的条件。在东部发达省市,民间资本实力已相当雄厚,仅以浙江省为例,目前全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约3940亿元,个体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总数约1715亿元。据保守的估计,浙江省的民间资本数量约5668亿元。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也存在大量游资(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5.4万亿元)。这些资金正在寻找投资机会。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于安等专家则认为,BOT方式可以吸引这些闲散资金,将其导向长期投资,此举既可以给国内资金创造新的投资机会,又可在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筹集到大规模的长期建设资金。
从技术能力看,私营经济在电子电器、机械制造、建筑施工、电脑通讯上已涉足高科技领域。而且,国内的私营经济不必考虑汇率风险,不存在货币兑换的问题,受政治风险影响也较小。
同时,专家们认为,允许国内的私人资本平等地参与BOT设施建设,也有助于刺激国内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使我国的私营企业可以与外资在同一起跑线上竞赛,培养我国私营企业在开放的市场中的竞争力。
我国最近20年的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很快,国家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但相对于经济发展势头而言,基于投资主体单一化而导致的资金不足问题十分严重。按世界银行预计,我国在今后10年,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将高达2700亿美元以上。(《中国环境报/产经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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