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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监管"多管齐下"

政策

环保部发布《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称,"十二五"期间,要将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等升级改造和中小城镇污水处理,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等作为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国家已制定了6项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近期,环境保护部正着手制定《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在这之前,稀土、硝酸、磷肥、电镀等多个工业行业在去年已开始实施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行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十二五"时期,加快推进工业废水分类治理的各项工作将全面展开。

标准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体系可分为国家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及国家各行业排放标准。

其中,地方综合排放标准约9项:

北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DB11/307-2005)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 44/26-2001)

国家各行业排放标准约42项: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

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及国家各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原则:

1、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的污染源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污染源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2、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或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进行补充,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3、在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关系上,若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污染源所属的行业,应执行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若不包括,则应执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监管

为了对工业废水进行监管,国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检测标准、监测规范、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检测标准

对应排放标准中各种污染物要求的排放限值,有相应的水质检测标准约140多个,如: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5-2009)等。

监测规范

为了加强监管力度、规范监测方法,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约10项,如: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 606-2011)。

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制定了约22项废(污)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如: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1-2012)、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3-2010)、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5-2010)、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2009)等。

近年来,为了规范工业企业的排污行为,国家先后制定和完善了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标准、监测技术规范和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业废水偷排、直排的现象仍有发生,尤其是突发性污染事件频发,给水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这也说明我国在制定相应标准规范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现有标准规范的执行力度,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的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生产运营模式,推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确保水环境生态系统的安全。

对比我国现有工业污染源的数量和在册环境监管队伍的人数就可得出结论,仅依靠环保部门的"单打独斗"无法使监管全面到位。要把希望寄托于公众参与,包括新闻媒体的参与。在充分的公众参与下,把违法排污变成社会公认的丑陋行为,让人人都成为监管力量。这就要求企业环境信息充分公开,要信任公众的环境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