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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业蓝皮书(之四)

          本期主题:水业特许经营与BOT

 特别说明:以下观点均系与会嘉宾的个人意见,不代表“水业高级战略沙龙”活动组织单位的观点,也不表示为组织单位赞同这些观点,仅供参考。

  关于特许经营:

现在建设部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本上是按照BOT、TOT等模式的特点而制定,所以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该办法对于其他方式(比如产权整体转让方式)而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行为的规范则不是很适应。
  特许经营不能适用于行政许可法,这样会使投资者没有安全感。
  政府方面认为水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要遵循"公众利益优先"原则,所以专营权不能擅自转让。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公众利益可以由严格的法律合同协议来确保,不能因此而从根本上取消投资者对资产的处置权。
  对于由政府方面出头制定一个关于特许经营的规范性、框架性合同文本的问题,律师和咨询公司方面普遍认为没有必要,因为项目之间的差异太大,不可能一刀切。
  对于特许经营目前我国没有上位法来进行规定,正是这种无法可依造成了政府的随意性。
  "产权擅自转让"中应该关注"擅自"二字,焦点集中在"是否可转"和"怎样转"上。
特许经营权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不能只讲权力不讲责任。
  关于BOT:

在评价BOT的时候除了要与传统模式比,还要看它本身存在什么问题。可以说BOT在造价、成本、时间、效益等方面确实解决了一些传统模式不能解决的问题。目前BOT中存在的是政府角色和价值取向问题,如果政府角色单一化就可以避免很多问题。

BOT本身没问题,这种模式是可以用的,但是成都六厂的问题在一开始就存在了——政府施压过重。在选择BOT模式之前要考虑清楚目的是什么,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不能只为做秀或是一些表面的东西盲目决策。

   成都自来水B厂的BOT项目尽管受到80%以上的本地政府官员的诟病,认为该项目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但其积极意义还是很大的。如果这个项目不通过BOT方式由外资来运作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话,估计政府为此付出的资金会更多。
   BOT是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项目公司的债权人对发起人无追索权或只有有限追索权。严格地说,目前我国大多数所谓的"BOT项目"都名不副实。而正是这些准BOT项目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另外一份规范的BOT协议能够避免一部分法律风险。
   BOT项目周期很长,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例如利率变化,因此预测失误的问题经常发生。
  其他:
价格只能通过市场完全竞争来决定,不应该只对国外资本作严格限制,其实任何人都可以投标,但是政府对各个设计方案要有绝对的审查权力。
对于似乎已经成为业界共识的"供水和污水处理属于政府的义务"这一说法其实还有待商榷。政府难道一定要承担供水和污水处理这种义务吗?
现在存在项目法人招标后,技术标准无人管的问题。政府管理不应过于靠前,应该向宏观方向转移。
对于企业的成本问题,政府与企业间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不能以自己对企业成本信息的了解为基础对企业进行成本监管。至于因为技术进步而给企业带来的红利应该由企业获得。
  政府现在频频干涉企业设备采购,我们认为政府只应该管出口端即对企业将来的产品、服务供应价格进行合理监管,而不应该对企业的投入端进行过多的干涉。
  从上海市的情况看,政府信用能够降低企业的回报要求。竹园项目的建设情况说明真正的市场体制下,企业是可以立足于通过设施的高效运行来获取利润的。
  为了增强水业资产的流动性,是否可以考虑建立二级市场将权益进行合法、合规转让?
  当前像咨询、法律等服务在项目运作中很重要,而这些服务由外资公司提供成本比较高,其实很多大型项目可以通过聘请中国的本土服务性企业来降低成本。
  目前中国的很多国企领导人"认硬不认软",只注重机器设备之类的固定资产的购买,而对咨询、法律服务等隐性服务不感兴趣。
  目前国内存在大量不规范的项目,这些将来必然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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