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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治理设施运营服务是涉及环境责任转移的重要环节,现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将环境治理设施运营服务分为三类:
(1)市政型(市政污水、污泥和垃圾):城市区域内的一般污染者通过付费将责任完全转移给政府
(2)污染源型(工业水、气、固、脱硫):污染着直接面向环境部门的监管
(3)非环境治理设施(环境监测设施):本质是环境社会管理职能的社会化
在三种类型中,第三种不属于环境治理设施,其资质管理是环境社会管理职能的社会化的行政许可行为;而前两种是环境责任为源头的,环境服务社会化的市场行为,之间有本质区别。
2.环境责任的转移是为了引导环境责任从过多的责任单体进行专业性集中,让最有能力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提高专业性和降低监管成本,环境责任的合理转移有利于责任到位,有利于监管。
3.环境监管的本质是排污者尽责程度的监管,其原则是:重点控制污染的环境排放,严格监管责任的转移过程,促进环境责任的集中,严格控制环境责任的分散性转移。
4. 环境设施的最终资产属于环境责任的持有者。市政设施资产属于城市政府;委托运营的资产属于委托者(即排污者),而不是被委托者。
5.环境设施的最终资产所有者应该是最终责任承担者。BOO模式的运营者需要承接环境责任,BOT模式的运营者则不需要承接环境责任。
6.责任转移一般原则是集中,即向能力更强的主体集中,当环境责任出现分散完全责任转移时,则需要严格的资质管理,通过行政许可设置准入。
7.责任局部委托,由于没有实现最终责任的转移,也可以依从市场原则,即依据商业信誉,也就是主要依靠业绩,来选择运营服务主体。
8.政府市政设施的特许经营,没有转移环境责任,在选择运营企业时,不需要资质管理,而需要运营者的业绩和品牌来支撑。
9.政府市政设施自己通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企业运营,没有转移环境责任,运营者一般不需要资质管理,但是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可以从人员来控制质量。
10.单个工业排污企业,选择专业环境企业委托服务,如果工业排污企业仍然是环境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对象,则没有转移环境责任,被选择的运营企业,一般不需要资质管理,而需要业绩和品牌支撑;设施的最终产权归排污企业,如果由治污企业投资建设,则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资产回收,经营到期后设施偿还排污企业。
11.一个工业排污企业或多个排污企业,联合委托专业环境企业委托服务,通过付费排污企业,排污企业不再接受环境部门的直接处罚,则属于环境责任转移,这时的运营企业拥有设施完全产权和无期限经营,此责任转移,由于违背了环境责任的一般集中原则,因此,需要获得环境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或者法定授权。
12.环境保护部门对于非环境责任转移性商业运营服务,不宜进行行政干涉,否则会造成责任不清。
13.政府现在支付能力强多了,但是,它对污水处理厂的支付不见得相应同步增加。这是市场化过程中需要考虑解决的问题。政府需要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付更多的钱,以得到更多的服务、更好的服务。
14.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属于现代服务业,不是说是政府干不了,才能委托给别人,也不一定说,委托出去一定要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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