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水环境治理、水价的控制以及贫困群体的补贴问题上,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面对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污泥的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厂的持续运营、城乡协调发展中农村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都涉及到可持续性资金问题;
  3、2008金融危机后,水行业的投融资方面出现了产业基金、市政债券等新提法,对于行业来说是融资结构调整的时机;
  4、作为水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的地方政府缺乏与之匹配的财权;
  5、目前占污水处理行业投资的70%资金来源不稳定;
  6、水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水环境治理需要稳定的、成本较低的、可持续的融资来源;
  7、对于经济发达且污水处理设施发展较为成熟的江阴市同样面临着投融资问题,仍然存在很大的资金需求;
  8、政府的事权存在两个界定原则:一是始端原则即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二是受益原则即谁从污染治理中受益、谁负责;
  9、污染的存量和部分增量治理是政府所要面临的责任,适用于受益原则界定;
  10、纵向政府责任的界定需要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横向政府责任的界定需要通过受益原则计算确定;
  11、政府融资方案:一是代记原则即对污染企业重赋重税,原来企业造成的污染由新的企业负责,二是发行市政债,它速度慢、程序复杂且存在不可预期的市场反应,但中长期利于提升政府形象;
  12、低成本融资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把双刃剑;
  13、地方政府的财政财力是决定是否可以作为融资主体的首要条件;
  14、政府以低成本方式融资,但在设计、建设、运营等其它环节尽量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15、地方财政资金有限,市政债券的突破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有效地促进环境治理工作;
  16、合理的价格机制是各种融资渠道的基础;
  17、市政债在国外非常流行,但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造成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信任的缺失;
  18、污水处理行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合理的“政府-市场”结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