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
环境污染的外部性是造成环境污染泛滥的主要原因,解决的对策是使外部性内部化。其中,排污权交易目前正成为世界各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排污权交易的本质,是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政府在对排污总量进行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排放总量。通过给予企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允许企业将其进行污染治理后所获得的污染富余指标进行有偿转让或变更。
2007年11月10日,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国家环保总局总量控制办公室副主任赵华林说,该平台的成立,意味着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开始实现规模化、制度化。一种普遍的美好愿望是:政府只通过排污权的买进和卖出,掌握排污总量,而不再干涉企业具体技术细节和治理安排,从而有效简化管理过程,提高效率节省成本。那么,美好初衷的能否实现?排污权交易能否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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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 |
implementing emission trading institution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政府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并允许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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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 |
(1)
环境容量及其价值的确定。排污总量是排污权交易的上限,不能超过环境容量。所以排污权交易首先要确定环境容量,对环境容量进行科学的评价与计算。政府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目标控制点的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污染物的扩散模式,确定区域内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即环境容量。由于排污权交易是对环境容量这种资源进行交易,所以,要求确定环境容量这一资源的价值。目前评价环境价值的评价方法大致有成本效益法、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和假想市场法等。
(2)
排污权配置。排污权初始配置是在制定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对环境容量这一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实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权初始配置直接涉及到排污单位的经济利益,并且影响到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现有污染源之间、以及现有污染源与将来污染源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排污权分配,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国外现有的配置方法主要有政府无偿分配方式和有偿分配方式。有偿分配方式一般在政府指定统一价格后在拍卖市场拍卖,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
(3)
确定排污权交易的时空交易折算指标体系———又称为折现率。由于在不同的排放地点、排放时间,以及不同的污染物,对受控点具有不同的浓度贡献,而受控点环境质量标准是唯一的,所以排污权交易不能按照一般商品的交易原则进行。也就是说,排污权交易不能用同一的价格尺度标准来进行,政府必须根据受控点环境容量的时空特性,以及不同污染物之间的单位排放量的污染程度,制订一套交易的折算指标体系。根据污染物排放在空间位置和时间上的分布,不同污染物的折算指标体系表现为复杂的时空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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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保障条件 |
(1)
制订确保排污权顺利交易的相应办法、规则和制度在排污权初始配置的拍卖和市场交易过程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才能确保交易秩序。政府要根据排污权拍卖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分别制订合理的规则。如对交易程序的规定:想转让排污权的单位,应向某级政府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监测,确认其具备了超额削减污染物的能力的,方可发放证书或签协议确认等。对成交后违反交易合同的,政府应制订相应的惩罚制度等。
(2)
要修改、完善有关法规、标准。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的机制来控制环境污染,使受控点环境达到质量标准,并且使污染物削减的总费用最小,这就要求政府制订相应的边界法规,从法律上约束和促进排污权交易向经济有效性方向推进。如制订超总量排污价格,超标准排污价格等必须明显高于相应污染物削减处理的平均费用,这种高价格的制订,使排污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去寻找较经济的污染物削减办法。
(3)
信息收集排污权交易是通过具有不同边际成本的污染源进行交易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所以在进行排污权交易时,需要大量的有关价格、需求量和供给量、需求单位和供给单位等市场信息,信息收集的程度将直接影响交易成本和交易成功率。如果信息不充分,就会导致交易价格上升,交易成功率就下降。
(4)
政府监督。在排污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政府的监督行为,政府要利用各种自动的连续的监测手段对污染源实行技术监测。如排污单位提出排污权出售申请,则政府就要通过对其排污源的技术监测核实该单位削减额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确认后才能批准出售申请。对交易成交后,政府监督则可促使排污权交易双方完成其承诺的污染责任,保证排放的污染物数量不超过其分配或购买的排放量,以督促交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的保证。除了在量上政府需要把关外,排污权交易在空间和时间的分布上也需要政府监督。可以想象,离开政府监督的排污权交易是无法达到环境控制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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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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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3年出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此即“付费即排污”的污染控制办法。一些排污企业为了片面追求利润,宁愿缴纳排污费。另一方面,由于90%的排污费可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一些地方还存在政府默许排污的现象。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政府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区域内排污总量一旦确定,排污权就成了稀缺资源,有限的排污权必然带来价格不斐的交易,企业在利益驱动下,自然会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标志着政府对环境的治理由行政之手转变为市场之手。
完整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1999年由美国环保协会引入中国,南通与本溪两市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城市。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开始在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项目的第二阶段实验,选取了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华能发电集团作为试点,简称为4+3+1。这项实验已经进入第三阶段,试点由第二阶段试点地区的点状分布转向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三个地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实验。
由于电力行业和太湖流域条件成熟,并且具有实践经验,因此拟选择电力行业和太湖流域分别开展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试点。
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最新情况是,经过半年多的酝酿,2007年11月,江苏省环保厅和该省物价局公布了“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中先行试点的“化学需氧量(COD)”标准,计划从2008年起实施,其实施对象是重点监控的266家排污企业,主要分布在江苏苏南五市。根据江苏省确定的排污企业购买COD排污权的初始价格,化工企业每千克COD定价为10.5元,印染企业为5.2元,造纸企业为1.8元,酿造企业为2.3元,其他企业为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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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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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是环境经济学派提出的解决污染问题的理论构想,其缘起背后具有丰富的多领域理论基础,它首创于美国又被传播到许多国家,并在国际环境法领域获得了发展。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经济学理论、生态学理论、社会学理论和有关法学理论。其中,其经济学理论根源于环境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其环境生态学理论着眼于保持生态系统平衡,其社会政策在于推进可持续发展,其法律价值在于追求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效率与公平的均衡统一。
国内学者对排污权交易的研究比较晚,重点主要放在对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学习和在中国运用的操作性分析上。很多文献基于戴尔斯(Dales)的排污理论模型对在我国全面推广排污交易做出了乐观的分析,但实际的情况是,排污权交易机制在中国进行了十几年的试点工作,至今未能有效建立起来,究其原因,包括排污权交易在实践中遇到了来自行政、企业、法律、环保观念等许多方面的阻力。
此岸与彼岸,抽象与具体,理论与现实的差距似乎是一种永恒的存在。理论的理想性并不代表它能带来理想的现实。而我们所要改变的是现实本身以求符合理论的要求,使排污权交易理论的特质与中国国情相融合统一,这不仅仅是时间的问题,更是各种社会要素的发展方向与进程的问题。应避免盲目求新,逐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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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文章 |
论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
排污权用益物权性质的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困境与突围
关于污染治理与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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