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9
淮河限制排污发布权之争
圆明园防渗工程之争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权利与责任的取舍

  2005年4月水行业的眼光好像尽被政府所夺。
  4月11日,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刘鸿志就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通过众多媒体指出,淮河水利委员会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扰乱视听,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淮委的直接主管部门水利部则反击:"水利部门并未越权行事","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完全是按照法律和'三定'赋予的职责从事工作,没有错误"。
  几乎是同时,另一场争论也全面拉开。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针对河道、湖泊是否要做防渗衬底的技术路线的争论,也在最近圆明园防渗工程上充分爆发。当时,由水利部门支持的主导的圆明园防渗工程已经全面动工,是箭在弦上。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则表示,此工程应立即停止建设,充分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明确表示"多听专家公众的意见,不能拍脑袋定项目"。
  其实,部门间的职权纷争其实无时不在,水利部和建设部关于水管理职能的争论已经持续了近十年,水利部与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水资源管理权限也在争论之中……
  对于改革进程中的、初步推进法制社会的中国政府而言,法律成批的发布,政府管理职能每五年都有一次大的调整。那么调整交接中的交叉的矛盾也是正常现象。以前部门管理职能的争夺基本停留在政府内部,按照国务院的工作准则进行,如果有适当公开也是非常委婉的。像最近环保总局和水利部把部门管理职能的争论完全公开化,这在中国管理体制上还是少有的事。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的完善,政府管理职能面临很大的调整和冲击。许多沿袭计划体制的管理部门被撤消,有些职能被削弱。有些部门希望通过"有为而有位"的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两种不同情况:
  如果从政府新的服务性职能出发,以实现民主管理的体制为目标,这种背景之下的政府管理职能是责任大于权利,政府部门对管理的纷争的一种尽职,是民主化进程的好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将政府决策过程的争论公开化有利于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以及民主决策。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有益过程。
    但是,如果一个部门是沿袭计划管理体系的思路,将管理看作一种行政权力和部门利益,而进行争夺,那将是可怕的,需要坚决摒弃的。
  本专题汇总了针对这两个事件的部分报道,供网友甄别。


 
   
中国水网www.h2o-china.com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