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许经营项目中很多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法律,过去的地方性立法或者立法文件缺少了长期性和稳定性。
2. 特许经营法需要回答:它的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一个行政法律关系。
3. 特许经营立法必须要遵循市场公平原则,这应该是立法的一个目的和标准。其次,应该为融资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第三是要保障政府付费,保护投资者利益。
4. 特许经营项目执行过程中双方契约如何落实,是目前立法应该强调的一点。必须明确公共服务责任如何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5. 立法应明确特许经营的协议双方均是平等的法律主体,立法应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约束,从而促进双方相对平等关系的建立。
6. 政府和企业的契约精神需要在立法中有所强化,尤其要强调政府的守业精神。
7. 在立法中不仅要让协作机制发挥作用,更应该设立一个总协调人,赋予某个部门总协调的权利。
8. 特许经营协议期间内,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应在立法中有明确的划分和保护。
9. 关于特许经营最终产权的处置问题,对末端应有清晰的约定。没有末端,前端就不好设定;前端不设定,后面的交易过程就会非常复杂。
10. 特许经营权虽然本身在法律上是一种准物权,但是并不是完全物权,它应该属于有限物权。
11. 特许经营立法应该对特许经营项目期满后是零资产移交还是帐面净资产移交做出明确规定。
12. 特许经营立法应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参与招投标的双方要同时承担违法责任。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价低者得,导致公共设施项目的后续问题特别多。
13. 指望一个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难度很大,特许经营立法需要其他立法的配合。只有特许经营立法了,其他法律在修订的时候才会为其开一个口子。
14. 涉及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才需要特许经营,并不是所有的基础设施都要拿去做特许经营。
15. 特许经营立法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应该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特许经营立法。
16. 特许经营项目的进展信息公开很重要,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政府和企业一起把事情做好。
17. 特许经营立法应该在保障企业创新上有所规范。对企业来说PPP的优势是要促进创新,促进技术或模式上的创新。
18. 在特许经营法中有必要将实施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与监督管理职能明确区分。
19. 在特许经营中实施机关特指甲方,其更大的职责是补位,如果乙方做不好的事情实施机关同样要承担责任。
20. 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双方签订的一定是经济协议,政府可以通过经济协议将一些责任转移到特许经营的企业来与自己"一起承担",而不是"完全交给企业"。政府向企业移交的任何责任都需要以经济合理性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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