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全文)

  国务院于2006年1月8日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总体预案共6章,分别为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 
  编制总体预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总体预案中,明确提出了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六条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总体预案将其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总体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 5件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分别是: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编制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是为了保证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文)

  适用于凡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达到启动条件的突发公共事件。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全文)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全文略)

  适用于地震灾害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全文略)

  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全文略)

  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 9件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编制这9件专项预案,是为了规范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全文) 

  适用于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等。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全文略)

  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全文略)

  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以及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其他海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等。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全文略)

  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全文略)

  适用于我国地铁(包括轻轨)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地铁的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威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建设部响应。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全文略)

  适用于国家应对和处理因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用于规范在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下,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国家核应急预案 (全文略)

  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我国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他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全文)

  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2.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国务院或者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全文略) 

  适用于下述情况下的重大通信保障或通信恢复工作。

  (1)特大通信事故;

  (2)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地方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  

  1.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8.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9.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1.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3.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4.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5.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6.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7.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8.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9.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0.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