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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纳入排污监管 |
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加强了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规定污水处理厂如超标排放污水,将受重罚。这是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进行规范性约束,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地方立法的突破,也为其它地区提供了借鉴。而去年《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中,也拟将污水处理厂作为监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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