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78号文),其中涉及污水处理劳务和再生水综合利用开征增值税并不同幅度的先征后返,引发行业强烈反响和广泛争议。
E20环境平台举办“第九期铿锵三人行”,聚焦财政部78号文,围绕污水处理企业开征增值税话题,展开深入探讨,为政策献言献策。
高宏坪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资深投融资专家
于立国
北控水务集团副总裁
胥正楷
兴蓉环境副总、总会计师
刘世坚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郝小军
苏伊士投资总监
刘晓栋
桑德集团财务中心副主任
董宜安
申万宏源证券研究员
针对78号文,大家建议:污水处理行业与再生水行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免征政策;如果无法做到免征,建议减缓实施,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实施细则。采取“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原则区别适用;鉴于环境产业的特点,建议税收政策出台、实施应该有一个缓冲期,让污水处理企业和再生水企业能有时间,按照新的交易结构,适当调整交易关系,在确保企业正常经营的同时,真正促进产业的转型与升级。
不支持折中方案。应该“老的用老办法,新的用新办法”。因为已经运营的项目,没有增值税,没有可抵扣的,也没有进项,如果一刀切的执行,对已经运营的很多项目公司伤害很大。
8号文,除了观念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免流转税的常态外,在现实层面,它对正在履行的特许经营合同或者污水处理协议的冲击非常直接,现在我们需要想办法尽量减少冲击的程度。 从国家基本政策的一致性上考虑,对于增值税,还是“免”为主较好,如果免不了,就需要扩大增值税的适用范畴,并且给一个较低的税率,或者与PPP的相关政策相配合,以提升政策的可执行性。
税率问题很关键,到底是17%还是13%。这需要全行业去呼吁。关于即征即退,退税环节也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或者细则。
文件实施以前已经投产或者已经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应该不在文件适用范围内,新建的或者尚未投产的、尚未与政府签订有效法律协议的才在这个范围内,应该有一个分水岭。
如果建筑行业营改增能够实施的话,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算是一个利好。但目前相应政策仍未出台,国家应该考虑营改增的相应政策。考虑污水处理行业的特殊性,应该将“新老”分开考虑,要有一个新老过渡。
此次调整影响极大的是未来水务和固废类项目的推广,极大影响PPP类项目的推进速率和利润率。未来可能的解决方案是,首先,地方政府按照这次影响的变化给予补贴,这是企业认为最好的情况;另外,为了保持PPP项目推行的力度及进度,中央财政对PPP项目进行变相补贴,但这也要看具体的实施情况;最后,可能的是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这次的调整。
政策对企业影响比较大,也不符合国家对于环保类的企业扶持、鼓励的大方向。78号文出来以后,一方面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肯定会加剧小企业的整合。
因为污水处理行业进项较少,政策的执行,将导致污水处理行业实际税赋远远高于其他行业,这种情况下政策确实是一个比较大的利空。
78号文对环保有可能是误伤,但是,它是在一个大的格局之中,行业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自己争取突破。78号文,可能是税务总局方面主导的增值税方面,没有考虑到当前国内推动PPP的政策趋势。我们的环保产业需要努力自强。
此次政策6月15日发文,7月1日就执行,没有宣传贯彻的过程,出台略显仓促,应该征求业内企业、专家等多方意见。
行业里有一部分适用于现行的增值税法律条文,比如自来水、中水、纯净水以及垃圾发电等等,因为最终有增值过程,有输入也有输出,有产品。但这并不一定适用于污水处理行业,政策显然没有从行业的特殊性出发。
当前的78号文,应该是有被误读的成分。水务行业免税,是在78号文之前,很多文件中都有规定的。当前,是否我们有权解读它?我们自己先不要把自己套进去。如果这个78号文不存在任何“误读”,如果正常实施的话,那我们这个污水处理行业将承受一种“毁灭性打击”。
铿锵 象声词,指乐器声音响亮,节奏分明,形容有节奏而响亮的声音,有响亮和激越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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