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地表水资源日益枯竭之时,人们将对水的依赖逐渐转向了地下。随之而来的污染、超采之声不绝于耳,如何保护地下水资源、实现科学合理利用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日前,酝酿8年之久的《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终于揭开面纱,或可给危机中的地下水带来新的希望。
看不见的地下水 看得见的大问题
  污染加重
  我国地下水污染整体呈现由点向面、由浅到深、由城市到农村蔓延和由浅部向深部发展趋势,地下水污染面积不断扩大,污染程度不断加重。
  根据《2010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全国182个开展了地下水水质监测的城市中,有57.2%的城市水质属"较差-极差级"。全国118个大中城市,约有64%,即75个城市的地下水属于较重污染区。
  超采严重
  过度超采致水位下降,进一步容易导致地面沉降、地表干旱沙化、沿海地区海水倒灌等诸多问题。据介绍,目前全国地下水超采区的面积已达19万平方公里,华北平原、长江三角洲、汾渭谷地均为重灾区。华北平原已出现2万平方公里的浅层地下水漏斗和7万平方公里的深层地下水漏斗,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地下水漏斗。
污染防治挑战重重
  治理修复 难度大
  ◆ 地下水污染隐蔽性强,修复时间长,短则三五年,长则三五十年,甚至永难修复。
  ◆ 处理技术复杂,成本高,我国整体技术基础较薄弱。
  ◆ 不同区域污染种类不同,具体治理路线方面没有成熟的模式。
  ◆ 涉及面广,不仅仅是水的问题,还涉及到重金属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
  "多龙治水" 管理难
  ◆ 地下水的管理涉及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部等多个部门。国土部地质环境司负
责指导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和评价;水利部则负责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
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环保部污染防治司组织拟订地下水的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 地表水与地下水贯通,关联性极强,分别管理这两大体系的水利部和环保部应如何
协调。
  ◆ 地下水开采对污防工作有直接影响,开采许可证由水利部负责,监测评价属国土部
范畴,协调合作同样是一个问题。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出台
  两阶段目标: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
  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重点项目: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示范、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投资情况:总投资346.6亿元,按照防治任务的轻重缓急、防治项目的成熟程度将规划项目分为优选和重点两类。目前迫切需要开展的优选项目需投资88.8亿元,重点项目投资257.8亿元。
  主要任务:调查评估,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一般保护区,采取严格措施保障水源环境安全。
  污染防治:分类控制城镇、工业、农业面源及土壤四类污染源。
  修复试点:在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行业生产等区域筛选典型污染场地,开展修复试点工作。
  完善监管: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逐步形成地下水与地表水协同控制的水污染防治格局。
  先期试点:北京、山东、海南、贵州 更多>>
环保产业新亮点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随着国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问题的逐步重视,地下水修复产业必然成为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同时,地下水修复技术及其复杂,我国相关处理技术还相当薄弱,地下水污染防治较地表水更加复杂困难。在"防"的方面,需要测污染源、设立隔离带、还涉及到地质勘探等领域;在"治"的方面,无论是在地底进行,还是将地下水抽出治理后再回灌,都需要新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对监测设备要求也更高。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饮用水处处长石效卷:规划提出的污染防治和修复试点等任务,将催生一个新的产业,即地下水处理的相关产业,包括污染治理技术和环境修复技术以及与此相关的环境服务业,目前,我国的相关产业几乎是空白,未来这一产业将成为新兴的环保产业,市场前景广阔。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当前地下水修复还未形成较大的市场规模,与其未来的发展空间相比极不协调,因此,其中潜藏的投资空间巨大。
  华鑫证券环保行业分析师郭运堂: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出台将给地下水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城市管网建设、垃圾渗漏处理等行业带来利好。
他山之石
  欧盟:在尊重各成员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欧盟通过实行地下水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来促使各国地下水立法协同。先后通过《关于建立欧共体水政策领域行动框架的2000/60/EC指令》、《关于保护地下水免受污染和防止状况恶化的2006/118/EC指令》,并发布了《欧盟水框架指令手册》、《欧盟地下水指令手册》等技术操作手册,加强行政协调,促进地下水保护立法的有效实施。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包括水资源的管理,属于州的责任,各州几乎均有地下水管理的相关法规。在整个联邦层面,1994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区)和地方政府协商制定《国家水改革框架》,专门编制了《澳大利亚国家改善地下水管理框架》,明确了国家和各州的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方向,对地下水的持续利用和管理、地下水的水权分配、价格机制、数据与信息等12方面作细致规定。1995年编制《澳大利亚地下水保护指南》,推动各州、区根据自己的法律和资源管理条件制定地下水水质管理政策。
微言大义
  "水危机并不只在中国存在,但中国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地方的问题都更为严峻。"
  ——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水文学者弗兰克•施瓦茨
  "1立方米被污染的地表水渗透到地下后将会造成8立方米地下水的污染。"
  —— 河北省水利专家魏智敏
  "华北平原75%以上的用水需求靠地下水支撑,其最大的问题不是地下水的污染问题,而是其超采导致的地下水危机问题。"
  —— 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所长石建省
  "人们经常认为污染的地下水系统可以被轻易地修复并恢复到它们原来的状态和用途。经验表明,通常的情况不是这样。预防地下水资源遭到污染要比修复污染成本低得多,也有效得多。"
  —— 美国西北太平洋国家实验室John Zachara教授
  "《规划》出来后,并不意味着政府把钱投进去,任务就能完成了,最重要的是要有部门去抓这件事情,真正做出有效果的工作。"
  —— 中科院院士、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汪集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