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为适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需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的规定,我们起草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认真研究,并请重点对以下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一)如何合理确定供水企业合理的生产能力利用率,防止由于过度超前建设增加的成本由当期消费者负担?
(二)如何合理确定供水企业的人员数量?
(三)如何根据不同的供水规模、范围、密度及抄表到户等情况合理确定产销差率? |
四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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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市供水而言,其产品既有商品特性,又有公共必需品特性,更与水资源的制约紧密关联,同时其自然垄断特性限制了竞争机制的引入。因此,水价的形成机制以及监管方式成为一个国际性难题。
傅涛博士认为,该办法是在大量成本研究基础上的工作,对完善原有的成本管理体系有较大的进步。《办法》也承袭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关于供水价格中成本加收益的定价体系,对城市供水成本进行了细化,其约束成本的立意很好,但是采用的方法和思路的层次过低。傅涛从专业角度剖析了这个《办法》存在的几个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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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自来水系统的某专家认为,作为供水企业控制成本非常重要,但是重中之种仍然是保证老百姓安全地喝到水。他说《办法》应该区别城市的大小重要性,体现差异性,成本、水价当然非常重要,但是也不能不考虑到安全供水的问题。
关于供水企业合理的生产能力利用率的问题,他对《办法》中的说法有些异议。他认为超前建设的投资成本不能全部由消费者承担,立意是好的,但是全部由供水企业承担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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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燎:应该提高水业监管的层次>> |
济邦咨询公司总经理张燎(简历)在接受中国水网电话采访时说:没有一个独立的、专业的、可问责的监管机构,办法执行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在现行供水体制下,一个以偏概全的法规也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
张燎认为,《办法》体现了有关政府部门试图建立起一个有规则的监管体系的努力,总体意图是好的;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它的可执行性并不强。
总体来说,发改委的这个水价成本监审办法没有给供水企业明确的出路,让企业直接面对成本,政府则置身事外,而又缺乏独立、专业的监管机构,和行之有效的监管工具,这样仍然难以避免一些“心术不正”的供水企业虚增成本。经济监管需要建设起来,而成本监管只是一个方面。
另外,张燎认为当前的水价听证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听证制度的效果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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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新闻中频频出现“某市举行水价听证”,提出的涨价理由多是“成本”增加,水费回收不足,企业亏损,听证的结果也往往是“涨”,有人做过统计,从1991年8月至2004年8月,北京市的水价经历了9次调整,每吨水实际已上涨了22.33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即将出台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广泛征求意见,一时引得各方评论纷起,各行各业的人纷纷站出来说出自己的看法,中国水网做为专业媒体,特别邀请了行业专家对《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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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成本及售水成本对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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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价上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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